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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作者:
  • 中国暖通空调网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杭建科〔2019〕83号

各区、县(市)政府、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我市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为此,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7日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我市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本着资金“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的原则,根据《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0号)、《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杭建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主城区由市、区财政分别补助50%,四区三县(市)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补助30%。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

      三、补助对象

      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实施计划并通过示范验收的非政府出资改造项目,补助对象为建筑所有权人。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建筑所有权人按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分配的,补助资金归属建筑所有权人。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四、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补助,不得用于政府部门工作性经费,不得奖励个人或统筹使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中央、省补专项资金应优先保障用于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工作性经费。

      五、补助条件

      1.根据住建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创建的时间要求,开工时间在2017年7月(含)之后,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实施计划且按规定开展节能改造的,竣工及示范验收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含)或满足折算要求的;

      3.第三方审核机构已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的;

      4.建筑所有权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上述条件需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补助。

      六、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示范项目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折算面积、工程结算金额进行核算。

      1.折算面积计算方法

      折算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系数

      平均节能率/15% (10%≤平均节能率≤15%)

     

      平均节能率=(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后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前建筑综合年能耗)

      2.项目补助资金计算方法

      (1)工程结算投资大于6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作为基数计算奖补,工程结算投资小于6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实际每平方米投入资金的50%作为基数计算奖补。

      (2)主城区由市、区财政分别按基数的50%与折算面积乘积所得数补助,四区三县市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按基数的30%与折算面积乘积所得数补助。

      (3)单个示范项目的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七、补助程序

      按照“先改造,后补助”的模式,在完成示范项目验收后申请补助资金,在次年一次性补助。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还需会同财政部门将当年完成示范验收的项目及申请资金补助汇总表于10月底前报市建设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补助申请:满足补助条件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示范项目验收通过后,向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奖补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示范项目资金补助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式五份);

      (二)《示范项目节能量核定报告》;

      (三)《示范项目工程结算报告》;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五)房产证、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的测绘资料。

      2.资金下达

      (1)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的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2)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是否满足补助条件及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复核;

      (3)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

      (4)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将区(县、市)补助资金和市级补助资金一并拨付给申请单位。

      八、资金监督

      1.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2.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可以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3.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从事能源审计、节能量核定等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并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受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补助单位串通作弊的,解除委托关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同一项目不得多头或者重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为2019年至2021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