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的通知
晋建科字〔2019〕1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引导和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及住建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2日
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节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民用建筑设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采用类似体系的工业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3 编制原则
1.3.1 结合建设项目要求及本地区实际,优先采用适合本地区较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积极研发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技术体系。
1.3.2 合理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组合结构,发挥各自优势。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1.3.3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遵循标准化设计的原则,采用协同设计的方法,将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