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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 作者:
  • 中国暖通空调网
  • 发布时间:
  • 2020-01-08

黔建科通〔2019〕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制定了《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详见附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绿色建筑量质齐升。

       自2020年1月1日起,6个地级市市域、3个自治州州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应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202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乡、村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责任单位: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星级绿色建筑区域化发展。

       以全面实施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城市区域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设施绿色化。鼓励各地在城市规划的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旧城更新改造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示范建设。新建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中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建设绿色生态小区。研究建立美丽城市建设试点示范指标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逐步开展美丽城市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控制性指标源头管理。

       建立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及范围、非传统水源利用形式(含建筑中水利用)等绿色建设指标体系源头管理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增加绿色建筑专篇,严格落实国家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绿色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将绿色建设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实施阶段建设程序。

       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审查制度,2019年10月1日起,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基本级技术要求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绿色建筑建设量统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设计文件变更审查,防止通过设计变更擅自改变绿色建筑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绿色建筑建成量统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星级绿色建筑评价。(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广绿色先进适用技术。

       能源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进行调查和区划。具备资源利用条件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建筑中水设施。鼓励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技术融合发展,推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应用。推进绿色施工,开展试点示范,逐步全面实施绿色施工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绿色化改造,政府投资既有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宜率先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支持推行绿色物业管理模式,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依法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实施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医院、绿色出行创建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综合支持力度。

       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星级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非传统水源利用、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项目进行奖补。奖补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各市(州)、贵安新区可比照安排资金支持。依法给予税收政策扶持,绿色生态小区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建筑投资主体申请获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省市级工程质量评优的房屋建筑项目应从绿色建筑项目中择优评选,并实行绿色施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银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

       在国家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修)订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建立和完善绿色建材产品地方标准和绿色建材应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实施和市场应用成熟情况,适时补充完善绿色建筑工程补充定额,发布绿色建材造价信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督导考评。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确保完成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建立绿色建筑发展定期通报制度。将绿色建筑发展考核指标,纳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结合每年的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日、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开展绿色建筑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提升全社会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认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