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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作者: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冀建质安〔20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但也出现了建设单位虚假宣传、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行为不规范、业主装修破坏保温结构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引导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要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等各环节的管理。要各负其责,层层把关,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若干措施》,切实提高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质量。

  二、全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作用,建立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库,在设计评价、施工评价和后评估环节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要适时组织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技术宣贯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优势、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管理

  目前正在建设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现有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为界限,对已经完成施工的部分要开展专项检查,达不到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对尚未施工的部分要严格按照《若干措施》规定进行监管。鼓励在建项目采用菜单式装修服务,力争实现全装修验收和交付。

  附件: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项目入口管理。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一并提交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申请和建设标准,受理部门按照程序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后,应严格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建设单位缺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经验和技术能力的,应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全建设周期质量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应业绩。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和施工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三、突出性能化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应以气候特征为引导进行性能化设计,根据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要求,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根据建筑和设备的关键参数对建筑负荷及能耗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在模拟计算基础上,结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经济效益分析,优化选取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确定建筑设计方案。

  四、确保施工图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应清晰标注建筑气密层位置,绘制专用节点详图,明确细部做法及要求,相关专业的设计应包含节能专篇,确保能效指标、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围护结构做法及参数、新风设备参数、能源系统及运行方式等内容的设计深度。

  五、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标准和政策规定进行全文审查,确保设计依据正确,设计内容符合节能标准,重点审查保温构造和气密性措施是否完备、新风系统热回收方式及效率等内容。

  六、实行专项设计评价。项目施工前,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评价,或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设计评价重点审查节能设计专篇内容、能耗模拟分析报告、外围护结构的断热桥节点详图、气密层位置,以及居住建筑的能耗、气密性、室内环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系统等指标,公共建筑的相对节能率、气密性、室内环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系统等指标。评价不合格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价。

  七、强化专项设计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项目部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专项设计交底,将设计意图、技术指标、细部做法和质量控制措施等详细说明。建设单位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不足的,应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施工与管理专项技术培训。

  八、加强工人岗前培训。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编制主要施工工序操作规程,并在现场设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关键施工环节的工艺样板,加强对一线施工人员的岗前实操培训和技术交底。未接受培训或者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九、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现场实际操作示范。专项方案应合规、科学、先进、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十、强化现场公示制度。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立公示牌,除公示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外,还应将室内环境参数、能效指标、围护结构及能源设备和系统的技术参数、保温节能材料和新风系统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气密层和热桥处理关键节点构造作法和工艺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设计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审查。对涉及建筑方案主要内容、重要技术参数、主要建筑材料和关键施工工艺的设计变更,应由原组织评价部门或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十二、确保材料设备质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应优先选用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严禁降低材料设备产品质量要求。项目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影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效果的保温材料、外门窗、防水隔(透)气膜材、新风设备等产品要严格质量监管,增加抽检频次。

  十三、坚持施工样板引路。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施工图纸和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先行建设实体样板。对关键工序应分层剖析,并将施工流程、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展示,鼓励使用二维码技术。实体样板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工程全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合格的实体样板间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工程所用材料,降低质量标准。

  十四、实施全程内部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质检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检,并做好记录。监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要对门窗安装、墙面和楼地面保温施工、进出建筑物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保障施工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监督,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督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五、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购房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原则上应分别在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验收阶段开展3次开放日活动,开放区域不得局限于实体样板。每次工地开放日活动应向所有已签约购房人开放,至少提前5天通知购房人活动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项目参建单位应对工程选材用材、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进行详细讲解,并耐心解答购房人的提问,做好记录,及时反馈,有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十六、强化日常质量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日常监管,尤其是对墙体节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楼地面节能等影响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抽查抽测。对违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影响较大的参数进行专项检测,主要包含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检测、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检测、新风热回收装置检测、室内噪声检测及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八、严格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施工评价,或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施工评价应涵盖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整体实施情况及效果,主要材料、部品质量,施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控制情况等内容,且应现场核实外保温施工节点、外门窗安装节点、高效热回收新风系统安装、防热桥及气密性处理措施等工程施工情况。施工评价结果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通过施工评价和竣工验收的可评定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

  十九、严格售前展示告知。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普通建筑的区别、实体剖面图、工程技术指标、主要构件性能参数、预期节能效果及安全使用禁止事项等进行展示。销售宣传时应实事求是,据实介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严禁随意夸大,欺瞒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将严禁业主随意拆改门窗、房屋结构,以及严禁破坏建筑气密层的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二十、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强化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监管银行账户和监管账号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实行全装修交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全装修竣工交付。公共建筑和商品房项目的前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应全装修到位,对业主专有部分,应通过提供菜单式装修服务,满足业主差异性需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等主体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录不良行为。

  二十二、严格交付使用管理。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使用说明书,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和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专项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节能技术指标、房屋平面图并注明气密层位置、门窗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注意事项等。住宅房屋交付后,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住宅室内装修管理,严禁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门窗及房屋结构,严禁业主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在气密层部位进行钉钉、打孔等破坏气密层的操作,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使用效果。

  二十三、实行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享受政府奖励激励政策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在项目投入正常使用满一年且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后,应进行使用效果后评估。后评估工作应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对后评估结论为工程实际与设计不相符的项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二十四、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入口管理、设计评价、施工评价、竣工验收和预售资金监管等五个关键环节,督促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严格落实设计审图、施工准备、施工过程、评价验收、销售交付等阶段的各项责任。加强全过程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将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和企业诚信评价内容。

  二十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反节能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停工整改、罚款、吊销资质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罚;对发布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虚假广告的,要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在监管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的监督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