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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作者: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鄂建函〔2020〕6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顺利完成“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高起点开局起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一)贯彻实施住建部等7部门印发的《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编制印发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措施,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促发展机制。各市(州)在制定好本级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制定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于10月20日前将市、县创建计划报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

       (二)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县以上中心城区新建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与验收。

二、加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管理

       (三)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压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节能各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单位为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验收。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与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情况、执行法规和标准情况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见附表1、2)。

       (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规定。新建建筑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选择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

       (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切实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落实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环节,保证建筑节能效果。绿色建筑按《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七)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绿色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着力推进建筑节能检测与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试点。

       (八)鼓励、支持建材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绿色建筑等项目率先应用绿色建材。加强绿色建材应用管理,不断提高绿色建材应用率。

三、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九)各地要注重行政管理人员、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的绿色建筑与节能专项培训工作,切实做好行业人才和技术储备,为全面实施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新标准打好基础。

       (十)按层级管理原则,落实绿色建筑与节能检查考核工作。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对市管项目应实行全覆盖检查,对所辖县(市)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记录纳入诚信监管平台。

       (十一)加强绿色建筑和节能信息化管理建设,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数据统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积极主动协调相关机构和部门,及时获取准确真实的数据,按规定要求上传至“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信息管理系统”。

       (十二)要做好“十三五”规划的收官工作。各地要紧盯“十三五”确定的目标任务,补齐短板,狠抓落实,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早谋划“十四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附件: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