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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 作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时间:
  • 2021-12-20

内财资环〔2021〕1521号

各有关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提前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的函》(内环函〔2021〕429号),现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6594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下达具体地区及分配金额详见附件,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 节能环保支出—污染防治—大气。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详见附件,请相关盟市抓紧拨付资金,积极稳妥的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等有关要求,本年度资金分配中,请有关盟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预算执行力,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盟(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请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务必于收文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